保險小教室

  • 保險有哪幾種?

    • 1.常見的保險商品類型有那些?

      常見的保險商品類型,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及投資型保險。
    • 2.什麼是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簡單可分為三類:
      死亡保險:在被保險人不幸身故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另依保險期間為一定期間或終身有效來區分,又可分為定期壽險及終身壽險。
      生存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生存保險與死亡保險之不同在於保險金的給付是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
      生死合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時,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則依照契約所約定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 3.終身壽險與定期壽險有什麼不同?

      定期壽險是約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負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如超過約定的保險期間後,契約的效力將自行終止,故定期壽險契約終止後,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將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4.什麼是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失能、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此類商品的保費費率多不是以年齡來計算,而是依照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及等級來計算。
    • 5.什麼是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而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醫療保險金以填補經濟上損失的保險。
    • 6.什麼是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負有一次或分期給付契約所約定年金金額的保險。
    • 7.什麼是投資型保險?

      投資型保險商品是將保險保障及投資理財合而為一的商品,基本上具有下列幾種特色:

      • 盈虧自負:投資型保險商品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或虧損,大部分或全部由保戶自行承擔。
      • 專設帳簿: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一般帳戶和專設帳簿進行管理。專設帳簿內之保單投資資產,由保險公司採個別帳戶管理。且依保險法之規定,該筆資產於保險公司破產時,不受保險公司債權人之扣押或追償
    • 8.什麼是分紅保單?

      保險公司透過經營產生的盈餘收益,並經條款明確約定將與保戶進行分享,此類的保險契約即是「分紅保單」;通常保險公司會於每個保單年度結束時,將上一年度經營該分紅保單所產生的盈餘,按主管機關規定的可分配比率,分紅給付給要保人。
    • 9.什麼是不分紅保單?

      保險公司雖透過經營產生盈餘收益,但亦不提供可分配的紅利予保戶分享,此類的保險契約即是「不分紅保單」;就同型式的保險商品來說,不分紅保單的保費通常會較分紅保單的保費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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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說明

    • 1.何謂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1. 要保人的權利:
        • 指定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有些保險性質其保險金受益人僅限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申請契約變更。
        • 申請保單貸款。
        • 終止契約。
      2. 要保人的義務:
        • 告知義務。
        • 繳納保險費。
        •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 2.何謂被保人?

      所謂被保險人是指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 3.何謂受益人?

      謂受益人是經要保人、被保險人同意,約定享有保險金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 4.什麼是保險人?

      所謂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有負擔賠償之義務。
    • 5.保險利益是什麼?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1. 本人或其家屬。
      2.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 債務人。
      4.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6.誰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

      保險契約當事人是指保險人及要保人,保險人即一般所稱之保險公司,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要保人即是向保險公司要約投保之人,負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7.何謂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於保戶的利益,代向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服務之人,亦即輔助保戶在妥適的條件下,洽訂保險契約之人。
    • 8.何謂法定代理人?

      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是能獨立依照他的法律行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之人所為之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係為無效,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始生效力。通常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負擔其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時(如在監服刑),或父母死亡而沒有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法要設監護人,監護人就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行為能力的認定可以分為三種:

      1. 完全行為能力人:成年人─滿十八歲為成年人
      2.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之人。
      3.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
    • 9.何謂法定繼承人?

      依照民法繼承篇規定的繼承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等原則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之人即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孫子女)
      2. 父母。(如親生父母、養父母)
      3. 兄弟姊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4. 祖父母。(內外祖父母及養父母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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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前,我該了解什麼?

    • 1.買保險的好處?

      現今保險商品種類繁多,除了能提供您個人及家庭在財務上或醫療照護上的安全保障外,亦能夠讓您擁有安全穩健的投資理財、稅務規劃的平台,讓您在退休後,依然能享受無憂無慮的生活品質,提升您生命的價值。
    • 2.買保險要注意什麼?

      買保險最重要的就是要了解自身的投保動機與需求,因保險契約多數設計為中、長年期的契約,持續繳納保費讓契約持續有效,才能累積最大的財富價值,達到您所期望保障與理財的目的。
    • 3.保險金額是什麼?

      「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約定而同意承保之金額。
    • 4.投保「單位」或投保「計劃」是什麼?

      通常投保定額、實支實付型的醫療或傷害保險契約,會於條款中明訂以單位數或計劃數來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核算給付的金額。
    • 5.主約與附約有什麼不同?

      保險公司可單獨承保並出具保單的保險商品稱為「主約」;「附約」則是指須附加在主約下,用以提供特定保障目的的商品,並無法單獨承保出單。
    • 6.保險年齡是什麼?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通常為訂定保險費率的依據,其計算方法與「法定實足歲」的計算並不同;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係以足歲計算,對未滿一歲的畸零月數,則於超過六個月時即加計一歲。
      例如:某甲為民國 63 年 1 月出生,某乙為民國 63 年 8 月出生,兩人皆在民國 97 年 9 月時投保,則某甲年齡為 34 足歲 8 個月,保險年齡為 35 歲,某乙則是 34 足歲又 1 個月,保險年齡為 34 歲。
    • 7.什麼保單價值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可視為保戶累積所繳交保費扣除必要保單費用後,儲存在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的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根據訂定保險費率的死亡率及預定利率為基礎。
    • 8.什麼是預定利率?

      預定利率,是指保險公司將保戶所繳交之保險費作有效的資金運用後,預期可獲得的投資報酬率,並於先收取的保險費中反映出的折扣率;故一般而言,保單預定利率越高,保戶所繳交的保險費越低;反之,保單預定利率越低,保戶所繳交的保險費越高。
    • 9.什麼是宣告利率?

      宣告利率,通常指保險公司將保戶所繳交之保險費作有效的資金運用,並就其所獲得的投資報酬率扣除相關行政費用率後,每個月或每年宣告,用以計算該保險商品之保單價值的利率。一般而言,保單宣告利率越高,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越高;反之,保單宣告利率越低,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越低。
    • 10.什麼是保單紅利?

      「保單紅利」是指保險公司因收取保費而產生的利差收益(實際利率與預定利率差)、死差收益(實際死亡率與預定死亡率差)、費差收益(實際費用率與預定費用率差),經遵循主管機關所規定的計算公式分紅給保戶的金額。
    • 11.簽訂契約後,每年的保費會變動嗎?

      契約簽訂後,每年應繳的保險費原則上會是固定的,但遇有下列情況或條款有特別約定時,應繳的保費可能會有變動:

      1. 辦理契約變更時。
      2. 被保險人「年齡增長」致醫療保險保費變動。
      3. 被保險人的「職業」等級有變更,致傷害保險的保費變動。
      4. 紅利或三年無理賠優惠折扣。
      5. 投保具費率調整約定內容之商品,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有所變動時。
    • 12.什麼是批註?

      保險人於承接保險責任時,若對承保項目或內容,如有特殊或個別的約定時,將經過要保人的書面同意後,記載於保險契約內,故批註文件是屬於保險契約的一部份。
    • 13.為什麼要加費?

      保險公司承接保險責任時,會依照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的異常程度,在正常的表定保費外,再收取額外的保費,通常以每萬元外加不等金額為單位,以加收保費的方式接受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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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後,我要了解什麼?

    • 1.什麼是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是要保人於訂定契約後,再向保險公司主張契約自始無效之表示;通常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保險公司亦會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 2.什麼是催告?

      「催告」是保險公司正式通知保戶應知悉事項的行為。在保單契約的服務作業上,如遇有保戶未繳交續期保費或因保單自動墊繳作業已無可墊金額,保險公司將以書面、簡訊或email通知,以告知保戶注意知悉保單的狀態,此時保戶如仍未理會,保險契約將會進入自動墊繳或停效的程序。
    • 3.什麼是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是保戶未於約定的應繳費日繳交保險費時,保險公司於條款與保戶約定可延遲繳費的期間;故於寬限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還是要負保險責任,但保戶仍須先完成當期應繳保險費的補繳程序。
    • 4.什麼是自動墊繳?

      依保單條款的規定,要保人若未依約定時間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得以該保險單的保單價值金,自動繳付當期應繳保險費,此即為「自動墊繳」;自動墊繳作業會以墊繳的本金為基礎,依墊繳日數計算墊繳利息。
    • 5.什麼是停效?

      「停效」是指保單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且保單未約定同意自動墊繳或已無保單價值金可供墊繳時,契約將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停效期間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將不負保險責任。
    • 6.什麼是復效?

      「復效」是指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得在停效之日起兩年內且保險期間尚未屆滿前,申請辦理恢復契約的效力;待保險契約依通知繳納復效保險費(含利息)及其他款項後,自本公司所核定復效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保險單效力。
    • 7.什麼是降低保額?

      保險契約在存續期間,要保人可視條款內容,依約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額的降低,該保額下降的部份將由申請之日起視同為終止契約。
    • 8.什麼是解約?

      「解約」即是終止契約;保險契約在存續期間,要保人可視條款約定,得隨時向保險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保險公司自申請之日起將不負擔保險責任,並會於三十天內,計算應償付的未到期保費或解約金予要保人。
    • 9.什麼是豁免保費?

      「豁免保費」是指在保險事故或特殊事由發生時,要保人得依條款約定免繳續期的保險費,契約仍能持續有效。例如保險契約如約定有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如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等級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要保人可檢具被保險人的失能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免繳該保險契約的續期保險費等。
    • 10.什麼是減額繳清?

      「減額繳清」是指要保人於繳交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時保單價值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納的躉繳保險費,向保險公司申請調整契約為保障內容相同但保險金額下降的保單,以後即不必再繳保險費,契約仍持續有效。
    • 11.什麼是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保險」是指要保人於繳交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時保單價值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納的躉繳保險費,向保險公司申請改為約定一定保險期間的定期保險,本定期保險的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減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餘額,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必再繳納保險費。
    • 12.什麼是解約金?

      「解約金」是指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時,由保險公司依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礎,應給付給要保人的金額,但保險公司通常會扣除一筆解約費用;又如保單有尚未繳清之保單貸款本息、墊繳保費本息,於給付解約金前也會一併扣除。
    • 13.什麼是未到期保費?

      「未到期保險費」是指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時,除依條款約定需核算是否償付解約金外,另會按當期保險期間未經過的日數比例為基礎,計算應退還的當期已繳保險費金額。
    • 14.什麼是除外責任?

      為了明確約定保險公司無法負擔理賠責任的保險事故範圍,保單條款通常會詳訂除外責任的範圍;當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基於該類緣由或事實時,保險公司將不負保險給付的責任。
      例如壽險契約多約定有:

      1.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3.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 15.什麼是等待期間?

      在各種健康保險的條款中經常會有「等待期間」的約定,所謂等待期間是指在條款中約定對於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經過一定期間後才罹患的疾病,保險公司才會理賠,故等待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是不負理賠給付責任的。另等待期間的長短亦會視商品設計的不同而有差異,保戶應配合自身的需求作出適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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