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即受 FATCA 影響。
本公司將自 2014.7.1 起開始執行客戶身分確認。
2010 年 3 月 18 日,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通過「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其中一個章節即為俗稱「肥咖法案」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FATCA 的目的是為了讓美國國稅局(IRS)取得美國納稅居民在外國金融機構的帳戶資訊,以遏止美國納稅義務人利用他國帳戶隱匿資產。在 FATCA 規範下,保險公司所核發之具現金價值的保險契約或年金契約,亦屬帳戶的一類。
FATCA 要求所有外國金融機構均承諾執行下列事項:
確認帳戶持有人是否具美國身分
在取得帳戶持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向 IRS 申報美國帳戶資訊
倘外國金融機構未配合執行上開事項,外國金融機構的美國投資收入,將依 FATCA 法案被課徵 30% 的稅金。並且可能因為金融業務往來的限縮,而影響到對客戶的正常服務。此處之「外國金融機構」係指總部位於美國以外地區(含臺灣)的金融機構,包含壽險公司、銀行、證券公司、投信公司、期貨公司等。
FATCA 規範要求金融業者加強現有的客戶身份辨識規範,以辨識往來客戶是否具 FATCA 定義下的美國帳戶,並向IRS申報美國帳戶資訊。此外,金融業者亦需確認往來金融同業的 FATCA 身分狀態。
本公司始終密切注意 FATCA 法案的發展,並以保全客戶及投資人權益,使其享有完整金融服務及可靠收益為主要考量。由於本國政府均已決定和美國簽訂跨政府協議,凡於本國營運之金融機構,包含本土及外商,均須配合實施 FATCA。在配合遵循的過程中,本公司將致力降低對往來客戶及金融同業的打擾,客戶及投資人權益將可在本公司妥適的遵循工作安排下獲得保障。
FATCA 規範金融機構須確認往來對象是否符合 FATCA 規範,以使美國納稅義務人回歸美國稅務體制。因此,本公司將自 2014.7.1 起,開始確認既有保戶、受益人及往來金融同業之 FATCA 身分狀態,必要時將會主動聯繫,依 FATCA 規範請上開對象提供足以確認 FATCA 身分狀態的資訊或文件。
另一方面,自 2014.7.1 起,本公司將會以調整後的審查程序,在投保時即向客戶確認其 FATCA 身分狀態,必要時將請客戶提供額外資訊或文件,以完成投保程序。
根據 FATCA 規範,倘客戶或受益人確實具美國身分,本公司須先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才可向美國國稅局申報該客戶的保單資訊。倘當事人未及時提供書面同意,或未提供足以確認其 FATCA 身分狀態的資訊或文件,本公司將不會向美國申報個別資訊,但須依 FATCA 規範,將當事人視為不合作帳戶持有人,並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本公司內的不合作帳戶總數及總價值。美國國稅局於接到不合作帳戶的匯總資訊後,得依跨政府協議,要求本國政府提供不合作帳戶的詳細資訊。
倘欲更詳細了解FATCA法案對您的影響,請聯繫您的業務員、客服專員或本公司的往來業務窗口。
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即受 FATCA 影響。
本公司將自 2014.7.1 起開始執行客戶身分確認。
美國人士包含美國公民、美國居民、美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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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美國來源所得仍可能具美國身分,故仍須確認客戶身分狀態,了解客戶是否為美國人士。
FATCA對保單持有人的審查不分幣別,均受FATCA影響。
FATCA規範的「保單持有人」包含要保人及受益人,故本公司也需對受益人執行身分確認。
由於本公司人員原已知悉客戶具美國國籍,此時應請客戶填寫W-9及申報同意函。倘客戶表示自己已不具美國身分,應請客戶填寫W-8BEN表格;倘本公司知悉客戶仍具美國身分,又接受客戶出示之W-8BEN表格或身分證件,則本公司會有責任。
倘客戶拒絕提供任何可供證實其身分狀態的文件、或明明具美國身分卻不願提供申報同意函,新進件保單的部分很抱歉本公司可能無法受理,既有客戶將被視為不合作帳戶。另一方面,倘客戶蓄意欺騙本公司,或在文件上為不實陳述(例如具美國身分卻故意填寫W-8BEN,表示其不具美國身分),此為客戶個人行為,須由客戶負擔法律下的偽證責任。
倘客戶目前決定放棄美國籍,在美國政府同意前,會對放棄者的資產、所得進行全面性的檢視,客戶若有積欠稅款,須繳清後才可進行後續棄籍程序;即使沒有積欠稅款,放棄美國籍仍須繳納棄籍稅。棄籍稅是將個人持有之資產視同以市價全部清算而可取得之金額來計算資本利得稅,詳細適用規範可參考美國國稅局網站。
一般而言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商品必須進行保戶FATCA身份辨識。本公司下列商品受FATCA影響:
(1)所有年金險
(2)具有FATCA所規範之現金價值之險種,即可進行保單借款或可取得解約金之險種
(3)投資型保單
依FATCA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將同一帳戶持有人的所有保單歸戶加總,因此無法透過拆單規避門檻。另根據FATCA法案,保險公司不可有任何正式、非正式的做法或程序協助帳戶持有人逃避FATCA。
依FATCA規定,倘客戶於金融機構申報前即解約,則金融機構須申報解約時的保單現金價值。
這是坊間常聽到的說法,但倘客戶於2014.7.1後購買新保單,則保險公司會以新保單的審查方式辨識客戶身分,審查將更嚴格。
保單現金價值超過25萬元美金之門檻僅適用於既有客戶之辨識,但對於新保單部分,無辨識及申報門檻限制。
(1)保單持有人名稱、地址以及稅籍編號
(2)保單號碼
(3)保單現金價值
(4)前一年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金額
既有客戶的文件徵提有其期限,倘未在審查期間內取得可供確認客戶身分的文件,該客戶即成為不合作帳戶,直到該客戶提供有效文件為止。
100萬美元的審查門檻,初次係以2014.6.30之價值計算,之後係以每年年底金額為計算基準。
倘執行業務員徵詢,請客戶簽署W-8BEN表時,客戶不願簽署,則後續將以人工方式搜尋美國指標,倘搜尋後亦未發現美國指標,對該客戶的審查即完成。
(1)留在本公司的文件顯示出具有美國公民身分或永久居留權
(2)出生地為美國
(3)美國居住或郵寄地址
(4)美國電話號碼
(5)定期將資金自動匯入美國帳戶之指示
(6)被授權人或有權簽署人具美國地址
(7)轉信或代存郵件地址為該帳戶唯一聯絡地址
目前逃漏稅並無既往不咎的規範,但目前美國國稅局設有自首條款,客戶雖有漏繳稅款,但在美國國稅局未發現漏稅前即自動補繳者,可適用自首條款減輕罰則。自首條款之相關案例,可參考下方連結:
http://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Offshore-Voluntary-Disclosure-Program-Frequently-Asked-Questions-and-Answers
倘美國自金融機構收到帳戶資訊後,發現客戶有漏報海外資產之事實,則可能會受到美國國稅局後續追稅;至於客戶端的自行報稅,則不一定會導致繳稅,這是因為報稅有各種免稅額/扣除額的規定,因此有可能發生客戶報稅完畢後,卻不需要繳稅的狀況發生。
本公司會將所有不合作帳戶之數量與金額彙總申報予美國國稅局IRS,並不會申報不合作帳戶之個別資訊。然未來不合作帳戶可能遭受FATCA 30%之扣繳稅款。
美國各州稅法不盡相同,在台具美國會計師資格之人士的未必對客戶所屬州別的稅法有詳細了解,建議客戶直接向所屬州別的美國會計師詢問,較為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