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1:新要保人請一併檢附 宏泰人壽個人保戶FATCA暨CRS身分確認聲明書暨同意書/宏泰人壽實體保戶FATCA暨CRS身分確認聲明暨同意書/自我證明表-具控制權之人Self-Certification Form –Controlling Person/保戶適合度評估暨權益確認表/宏泰人壽法人/團體保戶身分確認聲明書及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註 2:新要保人為外籍人士者,請一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如居住於本國者一律須檢附居留證文件影本。
註 3:若原要保人死亡需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並由原要保人所有法定繼承人出具同意書,推舉其中一人為新要保人,且新要保人需與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關係。
註 4:投資型商品(包含變額萬能壽險及變額年金) 保險單若更換要保人,需檢附新要保人簽立「委託辦理結匯額度查詢暨結匯授權書及同意書」及「投資風險屬性問卷」。
註 5:要保人由個人改為法人或法人更名或合併時,需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組織章程或類似權力文件之真實影本及在職證明書。
註 6:法人負責人更換時,需檢附法人變更登記事項卡。
註 7:原要保人已於保險單中附加豁免保險費附約,請一併填寫申請書終止該附約;新要保人如須加保豁免保險費附約,請參閱「附約加保或提高」。
註 8: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 要保人變更後,本保險單上要保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即由新要保人概括承受。
- 申請書上的新要保人資料(與被保險人關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國籍、職業及職位)及變更原因需填寫清楚,且須檢附原要保人及新要保人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應符合保險利益,且經被保險人親自簽名同意才可辦理。另經評估如有必要時,將請新要保人檢附與被保險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另受理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將電訪原要保人確認辦理之真意。
- 變更要保人如未重新約定受益人、住所或收費/通訊地址及繳費方式,視為同原要保人約定;但新要保人有投保本公司紀錄者,則其住所地址同最近投保保險單所約定之住所地址為原則。
- 因應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本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請留意以下事項:
- 壽險、年金險(即期年金除外)、投資型保險或其他具有保單價值商品之新要保人,須同時檢附「個人保戶FATCA暨CRS身分確認聲明暨同意書」、「宏泰人壽實體保戶FATCA暨CRS身分確認聲明暨同意書」及「宏泰人壽CRS具控制權人自我證明文件」,並填寫及勾選相關事項。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者請一併簽署申報同意書。
- 如新要保人符合FATCA稅務居民身分或美國指標之一,請同時檢附相關身分之徵提文件(「W-9」、「W-8BEN」或「W-8BEN-E」等)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參閱填寫範例
身分證明文件類別如下:- A. 個人保戶:指自然人或企業社/商行負責人之身分證、居留證、護照、出入境許可函或我國國稅局核發之居住者證明申請書。
- B .法人保戶:指法人依法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
- [註] 美國指標如下:
- (1). 出生地為美國。
- (2). 具有美國電話。
- (3). 具有美國居住地址或通訊地址。
- (4). 代理人所出具文件具有美國地址。
- (5). 要保人曾被註記為美國人士。
- (6). 要保人持續指示將資金轉入位於美國的帳戶。
- 如要保人 FATCA 身分於契約有效期間改變者,須主動於 30 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提供相關文件以辦理身分變更。
- 要保人由自然人改為法人/寺廟/企業社(非法人機構、組織)或法人/寺廟/企業社(非法人機構、組織)更名或合併時,依洗錢防制法應注意事項及應檢附文件:
- 請同時填寫要保單位全名(企業社須增填投保當時負責人全名、統一編號、所在地址、電話(不可為手機號碼)。
- 以法人或寺廟為要保單位時,其申請書簽名欄位,須蓋印要保單位大章(公司章)及小章(負責人章);若以企業社為要保單位時,其申請書簽名欄位,須蓋印要保單位大章(公司章)及由負責人親署簽名。
- 須填寫「宏泰人壽實體保戶FATCA暨CRS身分確認聲明暨同意書」及「宏泰人壽CRS具控制權人自我證明文件」,並檢附下列資料:
- (1). 依法登記之證明文件,如經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或核准成立或已備案之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公司之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等。);倘要保單位為寺廟,應提供寺廟登記證、寺廟變動登記表/寺廟變動登記執照、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負責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2). 最新組織章程或類似權力文件之真實影本。
- (3). 被保險人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卡影本、扣繳憑單影本、員工證影本或其他具有證明效力之文件等。
- (4). 須提供經要保單位用印/簽署之投保動機說明文件(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免附),或提供退休規劃、員工福利計劃之證明文件(以上視投保動機評估之)。
- (5). 要保單位為寺廟時,應提供會員/信徒/委員/執事名冊,及經合格會計師辦理認證之財報資料。
- (6). 倘因審核必要,本公司將要求要保單位填寫或提供下列資料;及可能辦理實地訪查或要求有權簽署人簽署驗證回函:
A.填寫「保費來源問卷」,並提供保費來源證明文件。
B.實際營業活動及財務收入證明(如資產負債表、收支損益財報或年報、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的稅核定清單/通知書)。
C.提供高階管理人名冊(至少包含董、監事及總經理或相當類似職務之人)。
D.地址證明文件(水電或電話費帳單)。
E.提供股東名冊或股權資料。
- 原要保人如有申請線上 / ATM 借款、線上變更、電子化單據服務者,將一併終止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