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1:
(一)定期型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保單週年日之前一個月內至當期繳費寬限期終了前(當期保險費未繳納者),可提出申請。
(二)終身型保險契約,依轉入保險契約是否為繳費期滿者,區分如下:
1.轉入保險契約為繳費期滿者,要保人得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隨時提出申請。
2.轉入保險契約尚未繳費期滿者,要保人得於保險契約保單週年日之一個月內至當期繳費寬限期終了前(當期保險費未繳納者)提出申請。
註 2:保險契約轉換限繳費滿一年(含)以上且尚在繳費期間(終身型保險契約除外)之有效契約,但豁免保費件、展期定期保險件、申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件、申領保險金給付件及辦理變更性別件,不受理轉換。
註 3:定期型保險契約辦理保險契約轉換後,距離繳費期滿日至少需二年(含)以上。
註 4: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 要保人以現有契約轉換為同類型之其他保險契約,且僅適用於保單條款已有約定「契約的險種轉換」條款或本公司同意開放轉換者。
- 除本公司同意開放轉換者外,任何保險契約不得轉換為定期壽險、健康險主約、萬能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投資型商品、以外幣收付非投資型商品及目前銷售中之部分壽險商品(可受理轉出、轉入相關商品公告於本公司【資訊公開網頁】5-7-1「保險契約轉換規範」)。
- 不可多張保單轉為一張保單。
- 定期型保險契約承保及契約轉換當時被保險人之體位別須為標準體,始可申請保險契約轉換;且轉換後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原保單保險金額。
- 除本公司另行公佈者外,低預定利率險種不可轉換為高預定利率險種。
- 辦理保險契約轉換時:
- 尚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未清償者,需先償還全部保險單借款及利息。
- 尚有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未清償者,需先償還全部自動墊繳保險費及利息。
- 本公司同意辦理保險契約轉換後,有關原有契約及變更後契約之權利義務載明於「保險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前後利益比較暨權益說明書」上,該說明書需經要、被保險人親自簽署同意後始生效力;若需補費者,於繳納補費金額後,以異動生效日為準。
- 辦理保險契約轉換時,需檢附可保性證明文件;如申請轉入「宏泰人壽佳倍優醫療終身保險」(WL)者,不受本項限制:
- 保險契約轉換後當年度的死亡保額,超過原契約當年度的死亡保額;或轉換後保費小於原險種保費。
- 定期保險轉換為終身保險,申請當時若距離原險種繳費期滿日五年(含)以下者。
- 民國 99 年 2 月 2 日(含)以前及民國109年7月1日(含)以後成立之保險契約申請轉換時,如被保險人未滿 15 足歲者,不受理轉換申請。
- 辦理保險契約轉換後,仍需符合該主、附約商品險種各項投保規則及保全規則。
- 如係轉入「宏泰人壽佳倍優醫療終身保險」(WL)及「宏泰人壽健康一生醫療型終身保險(不分紅保單)」(WLH),限轉入後須為繳費期滿狀態。
- 原契約自本公司同意契約轉換生效時起即行消滅,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悉依轉換後契約之約定辦理,要保人不得申請撤銷。
- 詳細作業規則請詳本公司【資訊公開網頁】5-7-1「保險契約轉換規範」。
補/退費原則
- 原則:退、補金額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差額計算,若商品為部分或全部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改採責任準備金計算,該金額以轉換生效日為準。
- 原保單紅利或保戶分享機制回饋金於轉換時將結清,一次給付予要保人;如紅利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則紅利所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於轉換時,結清該增額繳清保險之解約金,合併於計算本次補、退費金額。轉換後即無原契約保單紅利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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