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型保單專區

  • 繳別變更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單有效期限內 - 隨時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保險單附加附約的繳別將隨主契約一併變更。
    2. 變更後之繳別保險費,以不低於新臺幣1,000 元為原則。
    3. 若保險單已有另行約定者,請依該約定辦理。
    4. 保險單若進入最後一期自動墊繳保險費狀態,恕無法申請變更,請待完全清償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後始可申辦。
    5. 生效日:
      • 小繳別變更為大繳別:小繳別之繳費終日生效。
      • 大繳別變更為小繳別:大繳別之繳費終日生效。
     

    補/退費原則

    小繳別變更為大繳別:請繳納大繳別天數比例保險費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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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繳費方式變更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單有效期限內 - 隨時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附約的繳費方法隨主契約一併變更。
    2. 「自行繳費」方式為本公司於前月月底前郵寄『繳費通知單』,由客戶自行至郵局劃撥或至便利商店繳納保險費。(當期應繳保險費總額在5萬元(含)以內者,方可持印有『便利商店專用區』之繳費通知單至國內 7-11、全家、OK 及萊爾富連鎖便利超商各門市繳款)
    3. 每期保險費若低於新臺幣2,000元或月繳者,僅能變更為「自行繳費」或約定由「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欲辦理「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者,需檢附『保險費付款授權書』。)
    4. 保險單若於自動墊繳保險費狀態恕無法申請變更,請待完全清償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後始可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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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動墊繳保險費選擇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單有效期限內 - 隨時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保單有效期間隨時可申請變更,但若已進入最後一期墊繳起日或保險單已停效者,歉難辦理變更自動墊繳保險費選擇方式。
    2. 如保單已在自動墊繳保險費者,請在繳費終日前提出申請。
    3. 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保險費且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單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4. 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保險費,本公司將以該保險單主、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餘額)同時自動墊繳主、附約所有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保單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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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益人變更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有效及停效期間內-隨時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由要保人提出申請,經被保險人親自簽名同意才可辦理。
    2. 申請時請將變更後受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國籍與被保險人關係請填寫清楚。
    3. 身故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宜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如非前述關係之受益人指定,須說明指定原因。
    4. 因應保險法第 29 條,請要保人指定身故受益人並填寫其聯絡地址及電話,如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以身分別指定,或要保人不同意提供受益人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者,則以要保人最後所留之聯絡方式作為日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通知依據。
    5. 受益人人數在兩人(含)以上時,另請擇一選擇分配方式(順位、比例或均分):
      • 選擇順位方式者:
        方式一:請於順位欄位註明各受益人之順位順序,例如1、2、3或第一、第二、第三。
        方式二:各受益人姓名前加註順位順序,並勾選順位欄位。
      • 選擇比例方式者:請於比例欄位填寫各受益人之分配比例,例如:20%、30%、50% 等,但合計需為 100%。
      • 選擇均分方式者:直接勾選均分欄位即可。
    6. 受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應詳細說明;配合財政部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須填寫受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方式說明如下:
      • 受益人為本國個人:請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例如︰A123456789〉
      • 受益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滿 183 天之外僑或大陸地區人民︰請填寫居留證上之「統一證號」。(例如︰AD12345678)
      • 受益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未住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第1位填「9」第 2 位至第 7 位填西元出生年之後 2 位及月、日各 2 位。
        (例如︰1975 年 6 月 21 日出生者,應填寫為 9750621)
      • 受益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未住滿 183 天之外僑︰前8位採護照內之西元出生年、月、日,後2位則採護照內英文姓名第一個字之前 2 位字母。
        (例如︰1975 年 6 月 21 日出生護照姓名 WANG DAVID,應填寫為 19750621WA)
    7. 若受益人指定匯入信託帳戶者,請留意以下事項:
      • 保險契約受益人宜與信託契約受益人相同,保險契約受益人如與信託契約受益人非同一人,保險金匯入信託帳戶時,可能涉有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
      • 保險金如指定匯入受益人信託帳戶時,須於變更時檢附「保險金指定匯入信託專戶約定書」及「保險金信託通知書」。
      • 保險金如指定匯入受益人信託帳戶時,依「保險金指定匯入信託專戶約定書」約定,若要保人經變更為他人時,則該約定無效。
    8. 要保人為法人/團體時,受益人指定請留意以下事項:
      (1)身故受益人指定以被保險人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宜。
      (2)如機構法人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核心重要主管為被保險人,其投保目的係因被保險人身故對要保單位將產生重大財務損失,或是對要保單位經營有重要影響者,請提具「聲明書」說明並經被保險人同意,經評估合理性後要保單位可為該保單之身故受益人。
    9. 變更生存/還本/滿期/祝壽保險金受益人,如變更後之受益人欲以匯款方式給付時,請一併填寫受益人之金融帳戶資料。
    10. 保險商品條款若有約定受益人或個案有特殊情形依法規辦理者,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11. 如係受益人之姓名或身分證字號變更,請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佐證文件,直接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基本資料之「個人資料更正」欄位;如同時為多張保險單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煩請將所有保險單同時填寫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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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變更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有效期間內-隨時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1) 宏泰人壽
     

    註 1:紅利給付方式變更為「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時,被保險人須同時簽名。

    註 2: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四種紅利給付方式說明如下:
      • 儲存生息:以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 現金給付:本公司主動以開具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入要保人指定帳戶方式給付。
      • 抵繳保費:抵繳應繳保險費。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2. 若保險契約為躉繳件、已繳費期滿,或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抵繳保費」方式將不適用,若客戶未變更保險單紅利的給付方式,保險單紅利即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3. 同一保險單內之險種若有未提供某項紅利給付方式供選擇者,則該保險單即不得申請改以該項紅利給付方式。
    4. 紅利給付方式變更為「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時,被保險人須簽名。
    5. 主契約為「宏泰人壽兒童終身壽險(甲型、乙型、丙型、丁型)」(JWA-D)、「宏泰人壽創世紀終身壽險」(PWL)及主契約附有「宏泰人壽安福利保險附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NRA-D)或「宏泰人壽遞減型定期壽險附約」(DTR)之保單,紅利給付方式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給付方式,故恕無法受理變更為「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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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給付方式變更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有效期間內-隨時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 1:選擇匯款方式給付,建議同時檢附要保人或受益人金融帳戶影本。

    註 2: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保單紅利及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變更者,依各商品條款所約定之給付方式擇一辦理。
    2. 保單紅利及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方式為現金給付且欲約定匯款或變更帳戶時,請提供要保人本人之金融帳戶資料。
    3. 生存/還本/滿期/祝壽/年金保險金給付如欲採匯款給付,請提供所指定受益人本人之金融帳戶資料。
    4. 各項給付,如未約定以匯款方式者,則以開具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給付。
    5. 選擇匯款方式給付,建議同時檢附要保人或受益人金融帳戶影本,以免填寫不清楚或錯誤致匯款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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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約終止或降低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有效期間內-隨時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申請降低後的保額/單位/計畫,不可低於該險種的最低承保額度,且降低之保額/單位/計畫視為終止。
    2. 終止或降低後之保額/單位/計畫仍要符合該險種之投保規範,若該險種有其對應之相關險種之倍數比例,亦需隨同調整至符合規定。
    3. 異動生效日:
      • 若應繳費日>本公司收件日:以本公司收件日為生效日。
      • 若應繳費日≦本公司收件日:以應繳費日為生效日。
     

    補/退費原則

    1. 依各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2. 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未清償時,所退還的解約金或保險費將優先清償該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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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約加保或提高保額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有效期間內-隨時 保單有效期間內-保單週年日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註 1) 宏泰人壽 (註 2) 宏泰人壽 (註 3) 宏泰人壽 (註 4)

    註 1:為了確保您的適合度及相關權益,請一併填寫「保戶適合度評估暨權益確認表」。
    註 2:增加配偶或子女附約時,配偶或子女須同時簽名及「宏泰人壽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亦要簽名。
    註 3:一年期附約於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可隨時加保。
    註 4:長年期附約僅能於契約之保單週年日時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註 5:主契約投保規則或專案商品等約定不可附加附約者,歉難提供中途加保之申請。
    註 6: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附加的附約限申請加保當時仍在銷售的附約
    2. 主契約投保規則或專案商品等約定不可附加附約者,歉難提供中途加保之申請。
    3. 主(附)約被保險人申請時,需同時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宏泰人壽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基本資料」、「被保險人告知事項」及「保戶適合度評估暨權益確認表」。
    4. 被保險人年齡達各項商品體檢年齡、次標準體、告知事項異常或有既往病史者,需檢附相關體檢報告(由本公司指定醫院及體檢項目),體檢費由要保人自行負擔,如被保險人在最近三個月內,已接受過相當的檢驗項目,則可提供原體檢表替代檢查。
    5. 一年期附約以最近加保當時保險單週年日的年齡計算保險費,並以本公司受理日為加保生效日;長年期附約僅能於保險單之保單週年日為加保生效日。
    6. 附加附約的保額/計畫/單位,應與同類型附約合計,並不可超過各附約投保保額/計畫/單位的限制,且契約保障內容須符合新契約投保規定。
    7. 若該保險契約效力已停止,應一併申請辦理恢復保險單效力。
    8. 已辦理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附約延續之保險單或有任何主、附約險種已達豁免保險費時,恕不接受申請附加任何附約。
    9. 終身型壽險主契約繳費期滿(非躉繳)者,可辦理加保附約,但繳費為年繳且採金融機構轉帳扣款為原則。
     

    補/退費原則

    依各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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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契約保險金額減少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單有效期限內 - 隨時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降低後之保額/計畫/單位不可低於該險種最低承保之保額/計畫/單位。
    2. 縮小保額/計畫/單位部份,視為契約終止。
    3. 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時,若減少後致成主、附約附加比例或附加限制不符原承保時之附加規定時,附約需隨同調整至符合規定。
    4. 異動生效日:
      • 若應繳費日>本公司收件日:以本公司收件日為生效日。
      • 若應繳費日≦本公司收件日:以應繳費日為生效日。
     

    補/退費原則

    1. 人壽保險類契約:退還異動生效日當時之解約金。
    2. 健康保險類契約: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滿期保費。
    3. 傷害保險類契約:按短期費率計算,退還當期已繳付未滿期保費。
    4. 組合型保險類契約:依各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 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未清償時,所退還的解約金或保險費將優先清償該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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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契約滿五週年/結婚/生子保險金額增加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戶籍謄本/出生證明/結婚證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有效期間內-保單週年日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2】
     

    註 1:該契約條款有約定【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並須在契約繳費期間內申請,被保險人體位係標準體者且仍未豁免保險費者。

    註 2:申請時間必須在繳費期間內每滿五週年日,或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內至當期繳費寬限期終了前(當期保險費未繳納者)。

    註 3: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該契約條款有約定【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簽單時被保險人體位係標準體者且仍未豁免保險費者,要保人得於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約定檢具被保險人之健康聲明書提出申請:
      • 繳費期間內每滿五週年日。
      • 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2. 向本公司申請增加壽險主契約或定期壽險附約之保險金額,是否須經本公司同意依條款約定。
    3. 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每次不得超過簽單時的百分之二十五,增加後之保險金額以不超過該險最高承保金額為上限。
    4. 如被保險人健康告知事項異常、有既往病史者或增加後的總保額若已超過新契約的免體檢規定,必須依投保規定檢附相關體檢報告(由公司指定醫院及體檢項目),體檢費用由要保人自行負擔,被保險人在最近三個月內,已接受過相當的檢驗項目,則可提供原體檢表替代檢查。
    5. 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的契約,以及本保險單各項主、附約符合豁免保險費條件時不可申請增加保險金額。
     

    補/退費原則

    補收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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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契約轉換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期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有效期間內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1)
     

    註 1:

    (一)定期型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保單週年日之前一個月內至當期繳費寬限期終了前(當期保險費未繳納者),可提出申請。

    (二)終身型保險契約,依轉入保險契約是否為繳費期滿者,區分如下:

                  1.轉入保險契約為繳費期滿者,要保人得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隨時提出申請。

                  2.轉入保險契約尚未繳費期滿者,要保人得於保險契約保單週年日之一個月內至當期繳費寬限期終了前(當期保險費未繳納者)提出申請。

    註 2:保險契約轉換限繳費滿一年(含)以上且尚在繳費期間(終身型保險契約除外)之有效契約,但豁免保費件、展期定期保險件、申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件、申領保險金給付件及辦理變更性別件,不受理轉換。

    註 3:定期型保險契約辦理保險契約轉換後,距離繳費期滿日至少需二年(含)以上。

    註 4: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要保人以現有契約轉換為同類型之其他保險契約,且僅適用於保單條款已有約定「契約的險種轉換」條款或本公司同意開放轉換者。
    2. 除本公司同意開放轉換者外,任何保險契約不得轉換為定期壽險、健康險主約、萬能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投資型商品、以外幣收付非投資型商品及目前銷售中之部分壽險商品(可受理轉出、轉入相關商品公告於本公司【資訊公開網頁】5-7-1「保險契約轉換規範」)。
    3. 不可多張保單轉為一張保單。
    4. 定期型保險契約承保及契約轉換當時被保險人之體位別須為標準體,始可申請保險契約轉換;且轉換後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原保單保險金額。
    5. 除本公司另行公佈者外,低預定利率險種不可轉換為高預定利率險種。
    6. 辦理保險契約轉換時:
      • 尚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未清償者,需先償還全部保險單借款及利息。
      • 尚有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未清償者,需先償還全部自動墊繳保險費及利息。
      • 本公司同意辦理保險契約轉換後,有關原有契約及變更後契約之權利義務載明於「保險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前後利益比較暨權益說明書」上,該說明書需經要、被保險人親自簽署同意後始生效力;若需補費者,於繳納補費金額後,以異動生效日為準。
    7. 辦理保險契約轉換時,需檢附可保性證明文件;如申請轉入「宏泰人壽佳倍優醫療終身保險」(WL)者,不受本項限制:
      • 保險契約轉換後當年度的死亡保額,超過原契約當年度的死亡保額;或轉換後保費小於原險種保費。
      • 定期保險轉換為終身保險,申請當時若距離原險種繳費期滿日五年(含)以下者。
    8. 民國 99 年 2 月 2 日(含)以前及民國109年7月1日(含)以後成立之保險契約申請轉換時,如被保險人未滿 15 足歲者,不受理轉換申請。
    9. 辦理保險契約轉換後,仍需符合該主、附約商品險種各項投保規則及保全規則。
    10. 如係轉入「宏泰人壽佳倍優醫療終身保險」(WL)及「宏泰人壽健康一生醫療型終身保險(不分紅保單)(WLH),限轉入後須為繳費期滿狀態。
    11. 原契約自本公司同意契約轉換生效時起即行消滅,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悉依轉換後契約之約定辦理,要保人不得申請撤銷。
    12. 詳細作業規則請詳本公司【資訊公開網頁】5-7-1「保險契約轉換規範」
     

    補/退費原則

    1. 原則:退、補金額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差額計算,若商品為部分或全部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改採責任準備金計算,該金額以轉換生效日為準。
    2. 原保單紅利或保戶分享機制回饋金於轉換時將結清,一次給付予要保人;如紅利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則紅利所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於轉換時,結清該增額繳清保險之解約金,合併於計算本次補、退費金額。轉換後即無原契約保單紅利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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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繳費年期變更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期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有效保單在繳費期間內-保單週年日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
     

    註 1: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個月內至當期繳費寬限期終了前(當期保險費未繳納者),可提出申請。

    註 2:繳費年期變更限繳費滿三年(含)以上且正常繳費之有效保險契約,但如屬躉繳件、繳費期滿件、豁免保費件、減額繳清保險件、展期定期保險件、申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件、申領保險金給付件及辦理變更性別件,一律不受理變更。

    註 3:辦理繳費年期變更後,距離繳費期滿日至少需二年(含)以上。

    註 4:本次申請繳費年期變更距前次繳費年期變更生效日至少二年(含)以上。

    註 5: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要保人以本公司銷售中傳統型保險契約,申請變更為縮短繳費年期之相同保險契約,但不可變更為躉繳;因商品特性考量,目前部分商品不受理縮短繳費年期變更或限制其變更條件(可受理縮短繳費年期相關商品公告於本公司【資訊公開網頁】5-7-2「繳費年期變更規範」)。
    2. 辦理繳費年期變更時:
      • 尚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未清償且變更後之最高可借金額小於未清償總額者,需先償還該超借部分之本息。
      • 尚有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未清償者,需先償還全部自動墊繳保險費及利息。
      • 本公司同意辦理繳費年期變更後,有關原有契約及變更後契約之權利義務載明於「保險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前後利益比較暨權益說明書」上,該說明書經要、被保險人親自簽署同意後始生效力;若需補費者,於繳納補費金額後,以異動生效之保單週年日為準。
    3. 辦理繳費年期變更,需符合該商品各項投保規則,若為定期型壽險其附加附約之保障年期不可超過該主約商品的保障期滿日。商品僅有單一年期者,不可辦理變更。
    4. 同時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及繳費年期變更時,先辦理減少保險金額(部分終止/部分解約)再辦理繳費年期變更。
    5. 繳費年期變更生效後,要保人不得申請撤銷。
    6. 詳細作業規則請詳本公司【資訊公開網頁】5-7-2「繳費年期變更規範」
     

    補/退費原則

    1. 原則:退、補金額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差額計算,該金額以異動生效之保單週年日為準。
    2. 長年期保險主契約商品若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者,則改以責任準備金為其計算基礎。
    3. 如原繳費年期其紅利或增值回饋分享金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則於變更時,將結清上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之解約金,合併於計算本次補、退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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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復效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保險期間尚未屆滿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1)
     

    註 1:以送達本公司日期為準。

    註 2: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文件填寫後請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送達總、分公司受理單位。
    2. 申請復效日於停效日逾六個月(不含)及未逾二年且保險期間尚未屆滿者,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者應自費體檢(請至本公司簽約體檢院所體檢),其體檢項目依新契約投保規則辦理或提供相當可保性文件代替;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低於16歲或僅投保傷害保險者,依申請書基本資料及健康告知事項評估是否應提供可保性文件或保戶自費體檢。
    3. 復效作業須遵循「保險法」及保險單條款約定,另有關風險評估則比照新契約核保作業核定。
    4. 待保險契約依通知繳納復效保險費(含利息)及其他款項後,自本公司所核定復效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保險單效力。
    5.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歡迎來電洽詢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68268。  

    補/退費原則

    1. 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復效後,復效保險費(含利息)、自動墊繳保險費以劃撥、匯款、金融卡ATM轉帳或當日即期支票繳納為原則(外幣保險單僅限匯款或轉帳),但如原續期保險費之繳費方式採信用卡扣款或金融機構轉帳者,亦可選擇以約定之信用卡或金融機構帳戶繳付。
    2. 須一併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者,限以劃撥、匯款、金融卡ATM轉帳、當日即期支票或依原續期保險費約定自動轉帳之帳戶繳付(外幣保險單僅限匯款或轉帳)。恕不接受以信用卡扣款繳付保險單借款本息(依99年8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號函示)。
    3. 復效應繳款項請參閱:「各項應繳款項之計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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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減額繳清保險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有效保險單在繳費期間內-應繳費日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1】
     

    註 1:請於「應繳費日」之前一個月內至當期繳費寬限期終了前(當期保險費未繳納者)提出申請。

    註 2: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減額繳清保險是不再繼續繳納續期保險費,而將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2.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3. 若原契約保險單紅利的給付方式,不是採「儲存生息」者,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同時將變更保險單紅利的給付方式為「儲存生息」。
    4. 有減額繳清保險條款之險種方可辦理,並依該條款約定辦理。
    5.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各項附約需依條款約定同時處理。
    6. 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之生效日為「應繳費日」。
    7. 有效保險契約才可辦理,如為躉繳件、繳費期滿件、已豁免保險費或已辦理展期定期保險件不可辦理。
    8. 變更後不得申請增加保險金額。
    9. 相關現售商品之減額繳清保險約定內容公告於本公司【資訊公開網頁】5-6、「減額繳清保險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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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展期定期保險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有效保險單在繳費期間內 - 應繳費日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註1)
     

    註 1:請於「應繳費日」之前一個月內至當期繳費寬限期終了前(當期保險費未繳內者)提出申請。

    註 2: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保險金額」或「當年度保險金額」或「其它約定」等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或其它約定款項後之餘額。(請詳各保單條款約定)。
    2.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若計算所得之躉繳保險費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繳費期滿日或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超過的款項則做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予要保人。(請詳各保單條款約定)。
    3.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4. 若原契約保險單紅利的給付方式,不是採「儲存生息」者,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同時將變更保險單紅利的給付方式為「儲存生息」。
    5. 需有展期定期保險條款之險種方可申請,並依該條款約定辦理。
    6. 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各項附約需依條款約定同時處理。
    7.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之生效日為「應繳費日」。
    8. 有效保險契約才可辦理,如為躉繳件、繳費期滿件、已豁免保險費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件不可辦理。
    9. 變更後不得申請增加保險金額。
    10. 相關現售商品之展期定期保險約定內容公告於本公司【資訊公開網頁】5-6、「展期定期保險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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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約延續申請

    應備文件 簽名 申請時間
    保險單 附約延續申請暨約定書 要保人 各附約被保險人 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失能確定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宏泰人壽範例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
     

    註: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

    1. 要保人應於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失能,致主契約效力終止時,於身故或失能確定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經各附約被保險人同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續該附約之效力:
      • 如要保人與主契約身故或失能之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由附約被保險人中推舉出一人為申請人並擔任延續附約後之要保人。
      • 如要保人與主契約身故之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由原要保人為申請人並擔任要保人。
    2. 可提出延續之附約如下:
      • 主契約被保險人:當時仍有效的健康保險附約。
      • 配偶及子女:當時仍有效的健康保險附約及傷害保險附約。
    3. 申請延續之各項附約效力,應遵守附約延續附加條款之約定及各該附約條款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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