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小姐於37歲投保宏泰人壽還本終身保險(PEA),15年期,保額100萬元。繳費期滿後於第21保單年度透過宏泰人壽保單活化機制,將宏泰人壽還本終身保險(PEA)保額90萬元,轉入宏泰人壽瑪麗亞長期照顧終身保險(LTC)15年期,保額10.12萬元。轉換前後總理賠金額差異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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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前 |
轉換後 |
假設狀況 |
身故或全殘 |
66歲時發生第一次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註1),並於78歲時身故或全殘。 |
未曾發生長期照顧狀態,並於78歲時身故或全殘。 |
投保商品 |
PEA 保額100萬元 |
PEA 保額10萬元 |
LTC 保額10.12萬元 |
PEA 保額10萬元 |
LTC 保額10.12萬元 |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
- |
- |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
- |
0 |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 |
- |
10.12萬元×5次+10.12萬元×1.1×5次+10.12萬元×1.2×3次=142.692萬元 |
- |
- |
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
100萬元 |
10萬元 |
0(註2) |
10萬元 |
1.516萬元×15次×1.1=25.014萬元(註3) |
總理賠金額 |
100萬元 |
(10+10.12+142.692)萬元=162.812萬元 |
(10+25.014)萬元=35.014萬元 |
註1: 宏小姐於66歲第一次領取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後,每年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均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之規定為準。)
註2:如被保險人所申領之「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累計總額已超過「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時,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註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所申領之「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