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契約受益人指定
張先生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與張太太養育了一對可愛的雙胞胎姐妹,全家人過著幸福小康的生活;不幸的是,張先生在一次嚴重的工安意外中辭世,張太太陷入噩耗中,憂心自己如何獨力承擔倆姐妹的未來生活。此時,她接獲保險公司來電關懷,原來張先生明白自己的工作危險性高,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足額的意外保險,明確地指定太太為受益人,保險公司透過報載得知這次重大工安意外傷亡者,主動地檢核公司投保名單,並依保單連絡資料找到張太太。

張先生貼心地安排了保險保障,不過卻沒有讓張太太知道,如果保險公司未主動通知,恐怕張太太就會因此而錯失保障權益。為了保障消費大眾的保險權益,若有像張太太情形者,可以參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官方網站(http://www.lia-roc.org.tw),由利害關係人於備妥應檢附文件後提出申請,即可查詢到投保對象的投保紀錄,不需要向所有的保險公司逐一查詢。

而且,依據金管會規定,自104年8月4日起,投保保險需在要保書或是契約變更申請書上填寫受益人聯絡方式,包括地址、電話,倘保險公司知悉保險事故已發生,則應依保險法二十九條規定,主動聯絡受益人相關權益,這些措施都能充分保障消費者最大投保權益。

談到受益人,相信大家都會有許多疑問,如:受益人是誰?受益人有那些權利?受益人由誰指定?有對象上的限制嗎?可不可以更改受益人…等等。其實,當大眾購買保險時,無非是希望將保障給付,依自己的安排給付予想要照顧的對象,這就是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指定。

根據保險法第五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換句話說,受益人狹義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之人,廣義則是泛指保單條款所約定之條件成就時,可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金給付之人。另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公司就會要求要保人(也就是購買保險者)書面約定受益人及保險金給付方式(如順位、分配比例),但並不表示保險期間內不可再辦理變更。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所以要保人還是能隨時依自己的意願和保險需求,用書面方式向保險公司提出受益人的變更申請。

受益人的指定,一種是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意願來約定,原則上沒有身份上的限制;另一種則是強制約定必須是被保險人(也就是保險保障的當事人)本人;以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的身故保險金為例,其受益人通常被指定為被保險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為常見;又如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的醫療保險金部份,則因被醫療人及受傷之人都是被保險人本人,基於損害填補的原則,其受益人是強制經條款約定為被保險人本人,且不可辦理指定或變更。

保險法並沒有明文約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需具備保險利益或特定關係,如果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說明原因,想將自己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給某一慈善團體、社福單位、兄弟姊妹、摯友等,保險公司多會尊重要保人意願及權益同意承保;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受理身故保險金申請時,通常會要求受益人須檢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如果受益人無法取得相關文件,恐怕會讓此美意,添加許多不確定的困擾,可見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值得要保人深思與留意。

受益人指定與保險給付關係說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