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9
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107年7月9日瑪莉亞風災受災保戶可檢具受災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保險單借款利息展延申請:
(一)適用對象:107年7月9日前已辦理保險單借款之107年7月9日瑪莉亞風災受災地區保戶(災區範圍:連江縣南竿鄉及莒光鄉)。
(二)應備文件: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正本或經其他金融機構勘查確認受災屬實之調查評估表、瑪莉亞風災受災保戶保險單借款展延申請書。
(三)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08年7月8日止(以本公司收件日為憑);同一保險單以申請展延乙次為限。
(四)展延期間:自本公司核定展延之日起算,以六個月為限。展延期間,利息免予計收。
(五)展延之保險單借款金額:
- 係指本公司核定展延之日之保險單借款已借金額,但最高不得逾「107年7月9日前之保險單借款已借金額」。
- 展延期間內清償展延之保險單借款者:自清償日起改以「清償後之保險單借款已借金額」為「展延之保險單借款金額」;全數清償者,視為展延期限提前屆滿。
- 展延期間屆滿後,利息自翌日起恢復以原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收。
申請書列印:瑪莉亞風災受災保戶保險單借款展延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