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99年1月18日 |
| |
|
|
宏泰人壽針對此次保戶吳小姐(要保人)對本公司不實指控事件,深表遺憾。吳小姐對關鍵事實刻意隱瞞且未誠實告知,不僅對本公司之信用與商譽造成莫大傷害,且造成媒體及消費大眾對保險公司產生負面認知。又企圖以社會輿論壓力迫使本公司滿足其不合理之要求,也將寶貴的社會資源浪費在不公義的謊言中,為釐清事實真相及悍衛宏泰人壽誠信專業透明的經營理念,本公司再次嚴正地否認吳小姐的不實指控。本公司就此事件造成的商譽及形象損毀,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
| |
|
| 吳小姐隱瞞的關鍵事實為: |
| 一、 |
吳小姐任職本公司業務顧問時為母親陳女士(被保險人)購買此保單。 |
| 二、 |
吳小姐因銷售此張保單而領有業務薪酬83,873元。 |
| 三、 |
吳小姐在本公司承保此保單期間,未告知母親陳女士(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身障),被保險人非親自簽名。 |
| 四、 |
吳小姐尤在本公司不知上述實情的狀況下,陸續以此保單借款達118萬、累積借款利息7餘萬。 |
| |
|
| 本公司針對保戶吳小姐99年1月15日於台北市議會所提指控,說明案情原由: |
| |
|
本公司保戶陳女士(被保險人)暨吳小姐(要保人)投保過程:
吳小姐曾報聘於本公司擔任業務顧問一職,並於93年11月以介紹人身份幫其母親陳女士投保增額終身壽險,投保當時並未於要保書告知陳女士為身障及一眼失明之狀況,本公司乃依一般作業流程承保且發單,吳小姐同時受領酬勞83,873元。 |
| |
|
|
96年3月吳小姐因復效保費遭業務員挪用而向保險局提出申訴,本公司儘速釐清後已全額返還吳小姐並依其意願辦理契約效力恢復作業,吳小姐並已於96/07/04向保險局撤回申訴。當時,吳小姐及陳女士仍未於復效申請書告知身障及一眼失明之事亦未申訴或聲明陳女士未親簽要保書。本公司並已於96年4月間向壽險公會撤銷案關業務員之登錄資格,以示懲處。 |
| |
|
| 本案截至目前,吳小姐共繳交保費約150萬,期間已辦理保單借款約118萬、累積借款利息7餘萬。 |
| |
|
|
98年11月吳小姐突然向市議員張茂楠投訴要求本公司返還保險費,本公司雖感訝異(此與96年吳小姐積極辦理復效之主張截然不同)但仍以最大善意及誠意面對,經議員居中協調、共計召開4次會議,本公司於會議中方獲悉被保險人一眼失明且未親簽要保書(在此之前保戶從未提及),經考量客戶聲明要保書未親簽及未誠實告知等因素,本公司願意融通於所繳保費1,510,599元扣除累積借款本利1,254,489元及吳小姐已受領之酬勞83,873元及本公司多年來已承擔之危險成本63,404元後退還餘額約10萬元,但吳小姐不接受,本公司深感遺憾。 |
| |
|
| 本公司嚴正聲明下列各點: |
| 一、 |
本公司未有詐保行為。 |
| 二、 |
有關業務員挪用保費已由本公司墊付償還保戶,業務員並已受嚴厲懲處。 |
| 三、 |
舉凡復效申請書或借款抵繳保費均由保戶簽署申請書後交本公司辦理,絕無未經當事人同意之事。 |
| 四、 |
98年12月之前本公司從未接獲保戶申訴或反映要保書非經被保險人親簽,絕無刻意隱瞞或不處理。 |
| 五、 |
98年12月間本公司同意契約撤銷,亦即退還所繳保費同時扣除保戶已領取之保單借款及酬勞(均具實證)。 |
| 六、 |
本公司一向秉持專業、誠信、透明之經營理念及六心級客戶服務,將持續與保戶溝通及積極面對。 |
| |
|